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等文件精神,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完善“信用中国”网站(以下简称“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保障失信主体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特制定公布《“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二章 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第二条 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主要包括:一是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二是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条 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将按最长公示期限(三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第三章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第四条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五条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流程
1.行政相对人按照《“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申请修复。
2.行政相对人须向行政处罚归属地信用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照片、扫描件,须加盖公章;
二是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是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等)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是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如有)原件照片、扫描件。
3. 行政相对人完成提交材料,且行政处罚信息已经满足最短公示期要求,经各地市级和省级信用建设牵头部门审核通过后,可由网站撤下公示。
第四章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第七条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八条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流程
1.行政相对人按照《“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申请修复。
2.行政相对人须向行政处罚归属地信用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照片、扫描件,须加盖公章;
二是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是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等)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是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如有)原件照片、扫描件。
五是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可参加由“信用中国”网站公益性在线培训平台、全国各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公益性培训班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并取得培训证明。如何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班详见“常见问答-八”。
六是由信用网站或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各省级信用门户网站免费下载“公共信用信息概况”(信用报告)或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如何准备信用报告详见“常见问答-九”。
3. 行政相对人完成提交材料,且行政处罚信息已经满足最短公示期要求,经各地市级和省级信用建设牵头部门审核通过后,可由网站撤下公示。
第五章 附则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认为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提出异议申诉,经核实后可更正网站公示信息。
第十一条 本指南由信用中国网站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南自2022年5月8日起施行。
序号 | 材料名称 | 描述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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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 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照片、扫描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每条行政处罚申请修复时均须单独出具《信用修复承诺书》 | 《信用修复承诺书》(20200801修订版)下载 |
材料二 | 行政相对人(申请单位)主要登记证照(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 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 | — — |
材料三 | 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 主要包括缴交罚款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处罚类型为警告的可提供已整改说明 | — — |
材料四 | 由行政处罚机关出具(原件照片、扫描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和处罚机关公章) |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仅用于由原行政处罚机关出具修复决定时使用,请准确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20220508修订版)下载 (更新) |
材料五 | 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 可参加由“信用中国”网站公益性在线培训平台或全国各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公益性培训班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并取得培训证明。如何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班详见“常见问答-八” | |
材料六 | 信用报告(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 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各省级信用门户网站免费下载“公共信用信息概况”(信用报告)或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如何准备信用报告详见“常见问答-九” |
为更好地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 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 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等文件要求,便利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提高修复效率,特别是满足中小微企业和无主观故意、首次被处罚的企业修复需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关于失信主体参加公益性信用修复培训班和免费获取信用报告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开展“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经相关综合信用服务试点机构和征信机构自主申报,并作出守信承诺,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对其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严格复核的基础上,确定了第一批可承担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任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现予以公告并说明如下。
一、本名单中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培训证明将作为行政相对人申请信用修复的有效材料,“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将予以采信。
二、相关信用服务机构应合规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规政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方式和程序等,培训不少于3个学时。
三、信用修复申请人应主动参加本名单信用服务机构或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等举办的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掌握信用知识,了解信用法规政策,主动纠正并修复失信行为。
四、欢迎社会公众对本次公告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相关情况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异议投诉通道进行举报、反馈(投诉举报链接:https://www.creditchina.gov.cn/tousujubao/,或creditjcc@creditchina.gov.cn)。投诉举报信息经核实后,我中心将及时更新相关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不符合等级要求的相关机构将从名单中撤除。
五、未在本名单的信用服务机构申请承担信用修复培训任务的,可通过creditjcc@creditchina.gov.cn提交申请和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我中心将适时增补并发布符合条件的机构名单。
机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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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开展“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经相关综合信用服务试点机构和征信机构自主申报,并作出守信承诺,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对其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严格复核的基础上,确定了第一批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现予以公告并说明如下。
一、本名单中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将作为行政相对人申请信用修复的有效材料,“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将予以采信。
二、相关信用服务机构应合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信用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修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失信情况、修复情况,并就信用修复申请人是否按要求完成信用修复出具第三方评估意见。
三、欢迎社会公众对本次公告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相关情况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异议投诉通道进行举报、反馈(投诉举报链接:https://www.creditchina.gov.cn/tousujubao/,或creditjcc@creditchina.gov.cn)。投诉举报信息经核实后,我中心将及时更新相关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不符合等级要求的相关机构将从名单中撤除。
四、未在本名单的信用服务机构申请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可通过creditjcc@creditchina.gov.cn提交申请和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我中心将适时增补并发布符合条件的机构名单。
机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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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退回问题 | 修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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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承诺书未使用“信用中国”网站提供的信用修复承诺书模板。 | 请登录“信用中国”网站,下载获取正确的《修复承诺书》模板。 |
修复承诺书所填内容有误(非承诺书原件或复印件未盖章、处罚文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 请选择正确模板并准确填报处罚文书号等内容,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修复承诺书落款无签署时间,或签署时间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之前。 | 请填报正确的签署日期。 |
修复承诺书落款未加盖企业公章。 | 请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常见退回问题 | 修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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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未加盖企业公章。 | 请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并非该企业的登记证照。 | 请根据申请主体,正确提供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资料。 |
常见退回问题 | 修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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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相关材料,材料不清晰完整,不可供核查。 | 请提供清晰的缴交罚款收据及缴费通知书等材料。 |
已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相关材料,履行义务证明与处罚内容不一致。 | 请仔细对照处罚内容,并提供与处罚内容相一致的履行义务证明材料。 |
已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相关材料,未加盖金融机构或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公章,或未加盖企业公章(处罚为警告的,企业需要提交整改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 | 履行处罚义务的材料为银行缴费单据的,应有银行网点业务公章;为行政机关出具的单据或证明材料的,应有行政决定机关公章。 |
已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相关材料,出具日期未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之后。 | 请提供日期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之后的缴交罚款收据及缴费通知书等材料。 |
常见退回问题 | 修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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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未使用“信用中国”网站或处罚机关提供的材料模板或填写不规范。 | 请登录“信用中国”网站,下载获取正确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模板。 |
由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未给出修复意见,或未加盖公章。 | 请提供行政处罚机关明确说明“同意修复”并加盖行政处罚机关公章的修复表,行政处罚机关的经办人联系电话必须是座机,以便核实。 |
常见退回问题 | 修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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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参加培训人员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不一致。 | 如果参加培训人员并非法定代表人,请提交时选择非法定代表人参加选项。 |
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缺少授权书,或未加盖企业公章。 | 请补充提交授权时间在培训时间之前的授权书,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常见退回问题 | 修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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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备注信息中提示!请电话咨询“信用中国”网站客服人员获取)未提供指定范围内的信用报告版本。 | 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各省级信用门户网站免费下载‘公共信用信息概况’(信用报告)或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 |
常见退回问题 | 修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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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信用修复受理范围,请通过网站申请异议申诉。 | 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异议申请。 |
未按照行政处罚所在地进行选择修复申请受理地点。 | 请根据处罚机关属地选择正确的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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